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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9条”出台!大力推进“文旅兴城”发展战略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8日    来源:掌上衡阳    

      2月7日,记者从衡阳市文旅广体局获悉,为推进实施“文旅兴城”发展战略,促进全市文旅经济快速发展,我市制定出台9条举措,包括支持文旅项目建设、支持发展文旅总部经济、支持举办演艺活动和体育赛事等。

      一、支持编制文旅规划(设计)

      2月7日,记者从衡阳市文旅广体局获悉,为推进实施“文旅兴城”发展战略,促进全市文旅经济快速发展,我市制定出台9条举措,包括支持文旅项目建设、支持发展文旅总部经济、支持举办演艺活动和体育赛事等。

      一、支持编制文旅规划(设计)

      新编制全市文化和旅游规划、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或同级别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或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前期规划设计,通过市规委会审议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文旅项目建设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对社会资本在衡投资50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商业住宅类房地产投资)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和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新经济业态项目(不含土地价款、商业住宅类房地产投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或根据项目实际成效,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我市文旅部门、文旅企业与直播电商开展战略合作,成立合资文旅公司,实行一事一议,根据实际情况奖补;我市非国有文化旅游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1000万元以上且用于在衡文旅项目投资、设施提质、产业布局等方面的,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50%为期1年的贴息。

      三、支持发展文旅总部经济

      世界500强文化旅游企业、“全国文化企业30强”和“中国旅游集团20强”,以及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的文化旅游企业,在我市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举办演艺活动和体育赛事

      对组织举办单场3万人以上大型演唱会、音乐节、艺术节等营业性演出的市场主体,根据演出层级、规模和效果,每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自行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的市场主体,根据赛事层级、规模和效果,每次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五、支持“引客入衡”

      对单个旅行社从衡阳市外招徕过夜游客,并游览两个以上购票景区(点)的给予奖励。

      (一)乘飞机来衡旅游奖。单次招徕游客达到25人(含)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100元/人的奖励;达到40人(含)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150元/人的奖励;达到1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乘高铁(普通火车)来衡旅游奖。单次招徕游客达到100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20元/人的奖励;达到300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30元/人的奖励;达到5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乘大巴车来衡旅游奖。单次招徕游客达到150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20元/人的奖励;达到300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30元/人的奖励。

      六、支持文旅品牌创建

      (一)景区。对新评为5A级、4A级、3A级景区(市财政投资建设的除外)分别奖励6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

      (二)住宿。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600万元、6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民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湖南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民宿3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文旅街区和营地(基地、园区、示范点)。被评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文旅新业态示范基地、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示范区(点)等新业态的营地(基地、示范点),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七、支持举办(承办)旅游节会

      经批准举办或承办的国家、省、市级文化旅游节会活动,实行一事一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补。

      八、支持与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

      支持全国高校围绕衡阳文化旅游主题,结合学院专业特色设计课题,开展社会调研、政策宣讲、文旅推广等产学研实践活动,对获得立项的课题给予5—10万元以内的经费支持。

      九、支持文旅人才培养

      对在我市从事旅游行业,并在国家、省级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国家级一、二、三等次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省级一、二、三等次奖的,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本政策措施中各类奖补资金实行申报制,不同奖补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叠加,但每个申报单位(项目)获奖补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景区、旅游饭店除外)。

      本政策措施第二条支持文旅项目建设的奖补,自2023年3月21日省委、省政府确定衡阳市为第三届湖南旅游发展大会承办地算起,其他奖补事项均从文件公布之日算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投资奖补、营收奖补等按年度累计的奖补事项,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报,其余不涉及年度累计的奖补事项分3批申报,申报主体可于2024年3月31日前,2024年6月30日前,2024年12月31日前,向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报。所需奖补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预算资金1亿元。(详情以正式文件为准,有关部门将尽快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新编制全市文化和旅游规划、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或同级别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或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前期规划设计,通过市规委会审议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文旅项目建设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对社会资本在衡投资5000万元(不含土地价款、商业住宅类房地产投资)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和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新经济业态项目(不含土地价款、商业住宅类房地产投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或根据项目实际成效,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我市文旅部门、文旅企业与直播电商开展战略合作,成立合资文旅公司,实行一事一议,根据实际情况奖补;我市非国有文化旅游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1000万元以上且用于在衡文旅项目投资、设施提质、产业布局等方面的,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50%为期1年的贴息。

      三、支持发展文旅总部经济

      世界500强文化旅游企业、“全国文化企业30强”和“中国旅游集团20强”,以及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的文化旅游企业,在我市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举办演艺活动和体育赛事

      对组织举办单场3万人以上大型演唱会、音乐节、艺术节等营业性演出的市场主体,根据演出层级、规模和效果,每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自行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的市场主体,根据赛事层级、规模和效果,每次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五、支持“引客入衡”

      对单个旅行社从衡阳市外招徕过夜游客,并游览两个以上购票景区(点)的给予奖励。

      (一)乘飞机来衡旅游奖。单次招徕游客达到25人(含)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100元/人的奖励;达到40人(含)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150元/人的奖励;达到1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乘高铁(普通火车)来衡旅游奖。单次招徕游客达到100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20元/人的奖励;达到300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30元/人的奖励;达到5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乘大巴车来衡旅游奖。单次招徕游客达到150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20元/人的奖励;达到300人以上的,按实际游客人数给予旅行社30元/人的奖励。

      六、支持文旅品牌创建

      (一)景区。对新评为5A级、4A级、3A级景区(市财政投资建设的除外)分别奖励6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

      (二)住宿。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600万元、6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的民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湖南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民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民宿3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文旅街区和营地(基地、园区、示范点)。被评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文旅新业态示范基地、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示范区(点)等新业态的营地(基地、示范点),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七、支持举办(承办)旅游节会

      经批准举办或承办的国家、省、市级文化旅游节会活动,实行一事一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补。

      八、支持与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

      支持全国高校围绕衡阳文化旅游主题,结合学院专业特色设计课题,开展社会调研、政策宣讲、文旅推广等产学研实践活动,对获得立项的课题给予5—10万元以内的经费支持。

      九、支持文旅人才培养

      对在我市从事旅游行业,并在国家、省级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国家级一、二、三等次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省级一、二、三等次奖的,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本政策措施中各类奖补资金实行申报制,不同奖补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叠加,但每个申报单位(项目)获奖补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景区、旅游饭店除外)。

      本政策措施第二条支持文旅项目建设的奖补,自2023年3月21日省委、省政府确定衡阳市为第三届湖南旅游发展大会承办地算起,其他奖补事项均从文件公布之日算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投资奖补、营收奖补等按年度累计的奖补事项,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报,其余不涉及年度累计的奖补事项分3批申报,申报主体可于2024年3月31日前,2024年6月30日前,2024年12月31日前,向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报。所需奖补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预算资金1亿元。(详情以正式文件为准,有关部门将尽快制定出台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