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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本级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5日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衡人社发〔2024〕9号

各用人单位:

      为落实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要求,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市本级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对市本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进行差异性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浮动对象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满24个月的用人单位参与本次费率浮动。

      二、浮动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调整浮动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对应评价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浮动标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9号)文件规定,全省工伤保险分为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 0.6%、0.9%、1.2%、1.4%、1.7%、2.1%、2.4%、2.6%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统一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 1.8‰执行。费率差异性浮动在浮动年度当年全省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上进行。

      (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

      根据各用人单位评价期内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该用人单位在浮动期内的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1.评价依据

      (1)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进行评价。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同期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同期缴费金额×100%。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金额不计入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计算范围:

      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参保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工伤发生率因素,按照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进行评价。

      工伤发生率采用用人单位职工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同期该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进行计算。工伤发生率=认定工伤人次÷同期参保单位平均缴费人数×100%。

      职业病危害程度因素,按用人单位组织和安排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情况进行评价。

      存在职业病风险的用人单位每年度应至少组织1次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健康检查档案。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将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及时上报,作为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浮动评价依据。

      2.浮动档次

      一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但上浮后最高不超过基准费率的150%,下浮后最低不低于基准费率的50%。实行费率浮动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最低不得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

      用人单位平均支缴率等于0的下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50%执行;0<支缴率≤50%的下浮一档,按基准费率80%执行;50%<支缴率≤100%的不浮动,按基准费率执行;100%<支缴率≤150%的上浮一档,按基准费率120%执行;支缴率≥150%的上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150%执行,其中,一类风险类别行业的用人单位支缴率等于0的,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其它风险类别行业的参保单位支缴率等于0的下浮二档,下浮后的费率如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各用人单位在按上述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费率的基础上,对工伤事故发生率1%以上的用人单位,再上浮一档费率,但上浮后的费率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150%。

      用人单位评价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一次性因工死亡3人(含)以上的;拖欠工伤保险费的;瞒报工资总额或者从业人员人数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未按规定进行工伤事故报告备案达3次以上的;拒不配合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处理工伤职工信访纠纷的。

      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6号)规定,截止2024年12月31日对所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降20%(全市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的80%执行),在实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费率不进行下调。

      (二)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

      根据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在评价期内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支缴率,确定其浮动年度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

      1.评价依据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施工承包单位在市本级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项目(以下简称参保项目),2022至2023年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总额,占2022至2023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项目工伤保险支缴率。施工承包单位有多个参保项目(包括相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项目)的,进行合并计算。具体浮动标准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执行。

      2.浮动档次

      按照项目参保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在执行基准费率1.8‰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

      在我市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缴费费率上浮一档:

      建设项目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不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的;

      办理工伤保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四、费率复核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评价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现已拟定此次费率上调用人单位名单及浮动档次(详见附件)。用人单位对拟定浮动费率有异议的,请于6月20日前携带有关资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核定。

      联 系 人:杨美蓉

      联系电话:8867115

附件:市本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明细表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