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衡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朱慧春律师代理杨某诉喻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05-22

基本案情:杨某、喻某于2003年认识,双方自由恋爱,于2006年8月22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生育儿子。2010年5月份开始,因杨某与第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开始冷淡被告,经常不回家,并与第三人在外开房,一同赴张家界旅游。2011年11月,杨某开始逼迫被告与其离婚,喻某不愿意离婚,杨某便用暴力殴打被告,致使喻某身体多处青肿,2011年12月8日,杨某告向长沙**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与喻某离婚。

婚内夫妻双方有房屋一套(该房屋采用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目前已经支付首付款53936元,至开庭之日2013年11月20日止,支付按揭贷款 57200元,剩余共计 111136元未支付)。

杨某作为原告起诉离婚,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请求判决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归原告所有。

3、请求判决将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1000元/月;

4、判决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我 所代理被告的辩护律师,朱慧春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时候,详细了解了被告的内心真实想法,并且询问了婚姻中的症结是什么?婚姻中到底出现了什么问题?经询问了 解委托人因考虑父母离婚对孩子的阴影,仍旧不愿意婚姻,并且也反思自己在婚姻中自己可能也存在没有过多的考虑丈夫的需要,因为自己工作辛苦,有时间就照顾 孩子,认为丈夫应该主动的来关心自己,因此当丈夫有外遇的时候,非常的难过和生气,因此也采取了一些极端的手段来阻止丈夫与第三者的交往,而且自己在情绪 上也是比较极端。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及与当事人沟通,因该案不构成法定的离婚的条件,且是过错方起诉离婚,因此告知喻某如果自己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原告属于 过错方,且分居未达到两年,不构成法定的离婚条件,法院在一审叛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小。但如果丈夫坚决要离婚,即使不判离婚,6个 月以后丈夫再次起诉,法院也可能会判决离婚,并告知其财产分配的原则及孩子归谁抚养的相关问题。后当事人决定不离婚,后主要和委托人一起沟通如何为继续要 坚持的婚姻调整好的心态,及如何去为自己的婚姻做努力。经心理辅导后,委托人调整自己的心态,同时也对丈夫的态度有很大的转变,其丈夫在2012年2月10日,原告撤诉。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生活后,丈夫还是与被第三者保持关系,但妻子并没有继续原来的做法,而且把自己的状态调整好,做好自己妻子还做的,另承担了照顾孩子的责任。2012年10月19日 杨某再次起诉时,丈夫的态度依旧很坚决,一定坚持离婚,第二次再次起诉法院双方进行协调。此时当事人已经从一种伤害的过错中慢慢接受了这个事实,在法院的 法官的沟通下,为当事人获得了最大的权益,房屋原告放弃,归被告所有。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另原告赔偿原告10万元,案件调解结案。

在 该起离婚诉讼案中,由于委托人在情感上遇到了伤害,因此需要给委托人很多倾听及理解,另了解本人的真实想法,然后再给予法律建议,对委托人给予情感上及法 律上的最大支持,也获得了委托人的很大的信任。因此做离婚案件,不仅是简单处理法律问题,还需要懂得如何同情及相关的心理辅导的相关工作,避免造成更大的 伤害。